一、离婚房屋如何分割
关于这个问题的判定须视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是在婚前由单独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并且在婚姻成立之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且该房产只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或者在购买房产之时已完全偿清所有个人贷款,甚至全额支付购房款项,那么该房产即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是在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该房产最终登记在谁或两人名下,它都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并不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而是一律平等分割;
最后是在婚后由单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若该方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则该房产可视为其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仍应归为个人财产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房屋折价款打欠条
倘若承包商历经艰辛完成了某项建筑工程,但却因业主拖欠工程款项而无法得到应有之补偿,此时他们应采取积极措施,例如向业主发送书面催告信,尝试就此问题与业主进行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将该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并打折处理。对于由此产生的折价款,承包方有权申请受偿。
然而,若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业主仍未能按照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则承包商可依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求助于人民法院,请求对该工程进行法律拍卖程序,以便能尽快获得所得赔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针对此问题的最终裁定,需要充分结合实际情形进行判断首先是,若婚前由单方购买且独立承担购得房产的全部费用并且在婚前已经偿还相关的银行贷款,那么这部分房产便可被认为是私人的财产其次,如果在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不论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何人的名下,都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平均分配最后,如果在婚后,某一方使用其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且全额支付了所有的款项,那么这部分房产可以被视为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仍然应该归属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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