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伤害罪进行诉讼处理。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当肇事者在明知道自身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前提下,仍毅然选择逃避责任的时候。这种行为被定义为故意犯罪,因为肇事者在主观上有意识地实施了该行为,并希望或放任其产生的后果。
与之相对应的,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本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却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做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过失犯罪的本质在于其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即属于不当且应受谴责的行为。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含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因此,它也被视为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关于此份交通事故辩护词,我们的主要著眼点将集中在被告人陈某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主观恶意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他积极反思和进行自首的态度等多个层面,期望以此为切入点寻求减轻被告人刑罚的可能性。在这次案件中,被告陈某完全有机会选择逃避责任或避重就轻,然而他在意识到自身过错之后,不但没有掩饰隐瞒,反而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全部事实真相,这充分表现出他愿意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的诚意。因此,我们建议审判方能给予他适当的从轻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在交通事故的纠纷过程中,倘若肇事者在知晓自身行为所引发严重后果的前提下仍旧选择逃逸,那么便被视为故意犯罪的范畴所谓故意犯罪,即是肇事者对其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抱有明确认知,并且将其作为既定事实看待甚至不惜放任其必然发生相较之下,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对于行为可能带来的恶劣影响并未有所预计或者盲目乐观相信能够予以避免,从本质上来说,他们的行为本身就存在严重不当之处因此,对于肇事逃逸案件的责任认定环节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角色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