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能代替证人证言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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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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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鉴定中,证人证言非必需。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及医疗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同样未强制要求证人证言,只需提供劳动关系和伤情诊断证明文件。
工伤事故报告能代替证人证言吗

一、工伤事故报告能代替证人证言吗

在进行工伤鉴定的过程中,证人证言并非是必需的条件之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首先,必须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其次,需要提供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有劳动关系(包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最后,如果需要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的话也需要附上对应的书面文件。在此过程中,并未明确要求提供“证人证言”作为申请材料。

接下来,我们再来详细解读一下《工伤认定办法》中的相关条款。

根据该法案的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除了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交以下资料:首先,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的副本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其次,如果涉及到受伤情况,则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伤势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同样地,在这个过程中,并未对“证人证言”作出任何强制性的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在工伤事故中,赔付款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因治疗工伤而产生的医疗支出与康复费用;

其次是对于丧失部分或全部生活自理能力的劳动者,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权威认证所确定的生活护理费用;此外还涉及到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金以及针对一至四级伤残员工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等项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在进行工伤鉴定的过程中,证人证言并不是必要条件为了完成这一申请流程,需要向相关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工作关系以及是否患有医学上定义为职业病或者其他疾病的证明文件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来看,法律法规对证人证言也没有明确的硬性要求,仅须提交可以证明劳务关系及伤害情况的诊断证明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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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工伤因没有证人和证言怎样办
不需要证人。工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受举证职责。及时由自己申报,由社保去认定。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社保支付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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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哪些人可以代替被告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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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人能不能出现在农药广告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广告代言人能不能出现在农药广告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此条法律规定了所有的农药广告必须真实可信,不可夸大或者断言,并借用协会或者专家等进行宣传背书,误导非安全用药。如“使用本产品必可增产”“某某机构推荐产品”之类的广告语就存在违法了。
新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此条法律规定了所有的农药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过农药审查机关的审查,并且取得审批文号后再可发布,让广告发布有序进行。
违反以上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同时新《广告法》对违法对象进行了明确,各方都有“责任田”。划定红线后,农药广告活动中的各方就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新广告法对广告主(包括农药经营和生产企业)、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广告监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做了界定,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里要指出来的是广告的设计者或者创意者违反相关条款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中也重申了不得使用“最”等比较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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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工伤证人证言不实有哪些后果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报工伤证人证言不实有哪些后果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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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争议颇多,不同的甚至同一不同法官之间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以及具体案件的特殊考量也存在差异与分歧。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个人观点偏向于第一种观点。当然,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议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还是值得商榷。如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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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作为公开透明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悉此条款为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前,有义务审查提供担保公司的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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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16条属于效力性规定,并且是强制性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作为公开透明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悉此条款为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前,有义务审查提供担保公司的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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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由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召开董事会的形式,以“资本多数决”或“人数多数决“的形式形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对股东、董事等具有约束力。一项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定,不只要内容合法,还要求决议的进行程序合法。不论是内容还是程序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股东会决议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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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告可以代替股东会决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大会的决议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债务的依据,但是对其债务是必须已经发生来进行认定,如果没有发生,只是通过则不能成其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争议颇多,不同的甚至同一不同法官之间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以及具体案件的特殊考量也存在差异与分歧。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个人观点偏向于第一种观点。当然,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议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还是值得商榷。如下理由:
1、《公司法》第16条属于效力性规定,并且是强制性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作为公开透明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悉此条款为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前,有义务审查提供担保公司的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本案中,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为该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由于债权人具有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因而对于债务人未履行担保法定程序的情况,债权人存在过错,故也应承担责任。故而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由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召开董事会的形式,以“资本多数决”或“人数多数决“的形式形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对股东、董事等具有约束力。一项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定,不只要内容合法,还要求决议的进行程序合法。不论是内容还是程序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股东会决议瑕疵。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瑕疵,可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实践中统称为公司瑕疵决议之诉),为股东就决议瑕疵进行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公司法将公司决议的内容违法与程序违法作了区分,内容违法属当然无效,程序违法属可撤销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混淆决议无效之诉与撤销之诉,而《公司法》22条第1款仅规定了无效事由,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意图通过对《公司法》22条内容的分析与理解,对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判断的具体事由及如何具体操作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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