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签保密协议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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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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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密协议在无保密费用情况下仍具法律效力,但竞业限制协议需按时支付补偿金。商业秘密是未公开、有经济价值、实用且已保密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绝对权力,与员工是否签保密协议或支付费用无关。员工需尽责保密,泄露将承担赔偿及刑事责任。
未成年签保密协议有效吗

一、未成年签保密协议有效吗

在不存在保密费用的情况下,保密协议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未能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话,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该份竞业限制协议。所谓商业秘密,通常是指那些尚未被公众所熟知,能够为权利主体创造经济价值,并且实际应用能力较强且已经由权利主体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种绝对权力,并不以商业秘密所有者是否支付保密费用作为其前提条件。无论是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亦或是企业是否向员工支付了保密费用,员工均应尽职尽责地对其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若有任何未经授权的泄露行为,员工将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未成年签合同违约需要赔违约金吗

关于未成年人签署合同时违约所需承担的违约金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深入探讨。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即便尚未就业或获得经济收入,一旦在其单独参与的民事实践过程中出现违约现象,依旧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违约金。

然而,若未成年人自身无法负担违约金,则应由其监护人全权负责承担此项费用。

另外,当合同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未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达到合同制定的约定标准时,他们理应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性措施或赔偿相应损失等法律责任。

其次,针对已年满16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人士,若是该群体主要依靠自身贡献的劳动收入维持基本生存需求,那么可以将这类人员理性地认定为具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而在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只要其所签订的合同尊重了合同自由原则,且无其他法律效力上的瑕疵存在,那么这样的合同便具备有效性。然而,一旦其出现违约情形,就必须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再者,年满8周岁以上但仍属于未成年人范畴的人士,其享有相对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其实际年龄及智力水平相符的各类民事活动,但若在此类活动中出现违约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仅能签署那些对其有利的纯风险合同,比如作为实际受益方与他人共同签订的赠与合同

此外,只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批准,相关合同即可生效。反之,法定代理人如果拒绝确认,那么这样的合同就会归于无效。而一旦合同确定无效,自然也就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即使没有保密费用支付,保密协议仍然具有充分的法律约束力然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方面,必须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商业秘密是指尚未向公众披露,具备经济价值,实用性强同时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类技术以及经营信息维护商业机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每个企业所享有的神圣权利,并不取决于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所有员工都必须承担起保守秘密的重任,若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将会面临严重的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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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保密协议有保密费吗?
1、保密费的支付是自愿的,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求支付保密费 2、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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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保密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保密协议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未签订合同只签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一个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添加保密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签保密协议是否有效的。
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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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保密协议有保密费吗
员工的保密协议需要支付的保密费具体多少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一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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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保密协议有效期多少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保密期限,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 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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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一个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添加保密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签保密协议是否有效的。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保密协议离职后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保密期限,保密费需要劳资双方协商。约定保密期限为无限期、保密费为0并不违法。
二、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0年的竞业限制期限条款明显是无效的。
三、根据你所述的情况,如果你签署了该协议,表示你同意竞业限制,虽然10年期限无效,但2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还是要遵守的。
三、在你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甲方必须按月发放竞业禁止补偿金。
1、补偿金按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支付。
2、如果甲方没有支付补偿金,你就不受竞业限制约束。
四、相关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①、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①、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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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如何签订?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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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离职保密协议的生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职保密协议的生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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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保密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甲方: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定义:专有信息的定义: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记录,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权利保证:“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保密义务:“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接收方”同意如下内容:“透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接收方”用于评价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性;不能将“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除“接收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无论如何,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接收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例外情况:“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专有信息的交回:当“透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接收方”交回专有信息时,“接收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没有“透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否认许可: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救济方法: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争议的解决: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本协议纠纷的管辖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生效及其它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若在协议内容的解释上有冲突时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协议签订于年月日,于签订之日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附件一: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乙方:签字:签字: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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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释〔〕4号)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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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许可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秘密许可协议的效力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许可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双方行为的书面文本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可见,商业秘密许可协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
一份完整的商业秘密许可协议的正文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合同标的,即许可使用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协议应当明确许可使用的技术秘密的名称和内容。
(2)授权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技术秘密许可使用主要分为独占许可使用、排他性许可使用和普通许可使用和再许可四种形式,这些方式所包含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均不相同,关系到切身利益。因此,当事人应当就其协商的许可方式进行确认。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确定为普通实施许可。因此,对于由特殊授权方式的商业秘密许可,应当在许可协议中对许可的具体方式做出确认。
(3)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支付许可使用费是受让人的最主要的义务,也是权利人进行授权许可的最直接的目的。因此,在商业秘密许可协议中,应当对受让人支付使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
(4)许可使用的时间和期限。有的技术秘密有其存在的法定期限,如《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但绝大多数的技术秘密的存在是没有法定期限的,只要它一直被权利人处于秘密保护状态,就具有商业秘密价值。因此,这就需要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受让人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时间和期限进行约定。
(5)保密义务。技术秘密的秘密性是其存在的价值基础,因此,在商业秘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予以明确。
(6)期限届满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着该技术秘密的后续使用。
(7)违约条款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来说,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当抱着相互协商的态度,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提讼。
签了没有保密费补偿的保密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禁业限制期间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提讼解除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保密费均不受影响。但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保密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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