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只要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须予以立案追诉:
首先是,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财物价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的;
其次是,因采用欺诈手段而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的;
再次是,虽然没有达到前述财物价值总额或经济损失金额的标准,但是多次使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财物的;
最后是,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借贷欺诈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通过编造引入资金、创建项目等虚假借口、利用制造的不实经济合同、运用虚假的各种证明文书、借助伪造的产权证明作为抵押物、进行超额抵押物复押或其他方式,来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陷入误区,从而获取其贷款的行为。此项罪行在主观层面上强调必须具备强烈的非法占有的意图;而在客观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的手法则是通过欺诈手段来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涉案金额较大。
该类犯罪的实施者只有自然人能够担任,而法人组织无法构成此类罪名,对主体性的侵犯,本质上是对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秩序以及财产所有权两重客体的侵害。至于量刑标准,若涉及到借贷欺诈的金额达到1万元人民币,便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情况,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若涉及金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便可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情况,将面临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若涉及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便可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将面临十年至无限期徒刑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凡涉及利用欺骗行为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中获得诸如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以及保函等在内的任何金融交易,均将在以下情形中启动立案审查和司法追究程序诈骗所得财产价值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实施了多次欺诈行为并成功获取财产以及其他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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