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打官司费用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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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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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房地产权益的诉讼,诉讼费用按争议金额计算:10000元以下50元,10001-50000元按4%计,50001-100000元按3%计,100001-200000元按2%计,200001-500000元按1.5%计,500001-1000000元按1%计,超过1000000元按0.5%计。
借名买房打官司费用多少

一、借名买房打官司费用多少

涉及房地产权益纷争的诉讼程序中所需承担的司法诉讼费用,可以根据起诉方所提出的财产利益主张的具体额度来进行相应的估算和核算。以具体情况来看,如果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每个诉讼案件则需要支付人民币50元的司法诉讼费用;而对于争议财产价值在人民币10,001元到50,000元之间的范畴,其需交纳的诉讼费用会依据4%的比例进行计算;在人民币5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财产价值范围内,其应缴纳的诉讼费用则是按照3%的比例进行计算;在人民币100,001元至200,000元的财产价值区间内,其应缴纳的诉讼费用则是按照2%的比例进行计算;在人民币200,001元至500,000元的财产价值范围内,其应缴纳的诉讼费用则是按照1.5%的比例进行计算;

然而,当财产价值达到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高度时,其应缴纳的诉讼费用将会按照1%的比例进行计算;

至于财产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的部分,其应缴纳的诉讼费用则是按照0.5%的比例进行计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借名买房协议不公证是不是有效

关于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所达成的协议是否可以进行公正的事宜,我很荣幸地告知您,实际上无法获得公正。

根据相关法规和行政规定,房产的所有权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信息来确认为准。因此,即使双方私自签署了协议并进行了公正,在法律层面上仍存在效力不确定性的问题,可能会导致此类公正被认定为无效。针对可能出现的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引发的纠纷,请允许我提供几种可能的处理方法供您参考:

首先,如果双方能够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他们可以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这样一来,相关利害关系人便能向已登记的财产所有者请求协助办理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假设经过一番努力后对方同意更改现状,那么这个问题便可以通过非司法方式得到化解。但是,如果对方坚持拒绝配合,我们也理解利益相关方需要寻求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其次,如果利害关系人坚信自己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他/她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认可他/她的权益。由于对物权的所有权以及其具体内容存在分歧或争议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加以确认。在此基础之上,利害关系人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自己作为所有权人的身份,实质上便是运用了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最后,假如法院最终确认利害关系人确实应享有所有权,基于这一点的判决将满足“证明登记确实存在错误”的条件,那么相应登记机构应该依照此判决变更登记资料。以上就是我对于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关于涉及房地产权益的诉讼案件,其诉讼费用将根据争议金额进行相应的计算。具体而言,若争议金额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下,则诉讼费用为50元;若争议金额介于10,001至50,000元之间,则按照4%的比例收取;若争议金额位于50,001至100,000元之间,则按照3%的比例收取;若争议金额在100,001至200,000元之间,则按照2%的比例收取;若争议金额在200,001至500,000元之间,则按照1.5%的比例收取;若争议金额在500,001至1,000,000元之间,则按照1%的比例收取;而当争议金额超过1,000,000元时,则按照0.5%的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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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买房若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在诉讼时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实际买受人名下,但不能直接进行确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不予支持。 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20]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项 【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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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如何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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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买房若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在诉讼时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实际买受人名下,但不能直接进行确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不予支持。
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20]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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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怎么打赢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名买房怎么打赢官司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买房若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在诉讼时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实际买受人名下,但不能直接进行确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不予支持。
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20]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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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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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项
【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借名买房,怎样才能打赢官司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买房若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在诉讼时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实际买受人名下,但不能直接进行确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不予支持。 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20]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项 【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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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作为必要条件之一。倘若涉及到具有财产性质的纠纷,则在支付案件受理费之外,还需依照相关法规另行支付其他诉讼费用。因此,涉及到借据等相关法律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各当事人均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若当事人确因经济状况所限面临困境,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缓交、减交或免除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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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名买房应该怎么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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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不予支持。
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20]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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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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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打官司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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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是诉讼费用的性质。其二,应考虑案件的性质。具体标准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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