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罢免业委会成员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业主委员会会员退出程序为:
首先,应当向所在的业主委员会递交书面辞呈,明确表达其退出的意向;
其次,将该辞呈提交至业主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在适当的会议中对该会员的退出请求进行公开讨论;
第三步,经过批准后,将该决定公之于众,通知全体业主(即业主大会);
第四步,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进行通报;
最后,完成相关的交接事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二、如何罢免物业
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如果需要撤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一般会遵循以下两个步骤:
首先,关于早期阶段的物业管理;
其次,召开业主大会,就解雇物业管理公司与否进行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最后,依据投票的具体统计结果,决定重新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从而解除现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议。在此过程中,业主委员会需负责好相应的交接事宜。上述阐述主要针对的是早期阶段的物业管理,而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已经签署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除非物业公司存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否则不得随意解除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离职流程如下:首先,需向业主委员会递交正式的辞职信函,以便进行审议和公开讨论;其次,在获得批准之后,应及时通知所有业主,同时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进行通报;最后,待各项交接事务全部妥善处理完毕后,方可正式结束其在业主委员会中的职务。整个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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