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乃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具体形式,该类合同旨在明确建立雇佣单位与应聘劳动者之间的相应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协议通常应用于招聘那些拥有特定技术专业知识及技能特长的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使其成为全职或兼职性质的技术专业岗位或者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用人方式的差异性可将劳动合同划分为多类别,譬如录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借调合同等。
至于聘用合同,又被广泛地称之为聘任合同,它主要是由各事业机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在双方平等、自愿且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所签订的一份关于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时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文件。聘用合同通常适用于招聘具有技术业务专长的各类特定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聘用合同一般签几年
一般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通常不短于三年。在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具体的期限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商议决定,这并不受任何法律法规特定性的限制。因此,无论是订立为期一日的劳动合同或者是长达三十年的劳动合同,其所确定的时间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已与其员工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却予以拒绝的话,那么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乃是为了规范雇主与受雇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以及劳动责任而制定的法律文件,该类合同特别适用于那些在特定领域内拥有专门技能或者丰富管理经验的人才招聘。依照雇佣形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细分为录用、聘用以及借调等多种类别。同时,聘用合同又常被称作聘任合同,其指的是由事业机构与员工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之后所达成的关于工作职责及相应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尤其适合于那些在技术业务方面具有卓越专长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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