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时间,应严格限制在不超过两个月以内。若该类案件由于案情错综复杂而导致期限届满时仍无法结案,则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适当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然而,这并不代表着侦查期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必定会面临法律制裁。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必须要经历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当侦查期结束后,公安机关将会把相关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待人民检察院完成审查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方能将案件正式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此,侦查期结束后是否会被判刑,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后续的诉讼流程来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涉及强奸罪判定所需核心性证据包罗万象,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受害者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案发地的实时监控录像、被害人身躯所附着的体液残迹等等。依循相关法律条款,在刑诉过程中,并行的证据类型包括各类实物(如物品)指控;书面记录(如文书、合同等);证人所作证词;受害者当日所述;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方所提供的供述与辩解;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相关科学证据);勘察、检查及辨认、调查研究等形成的记录册;机械式视觉录音材料、电子数据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侦查拘禁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两个月。对于情节较为复杂的案件,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审批许可,可适当予以延长一个月。然而,侦查工作的结束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将立即面临审判定罪,案件在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之后,方能交由法院进行审理。而最终是否被判定有罪,则需要综合考虑整个诉讼过程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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