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如若认为有必要对其所拘捕的人员实施逮捕,则应于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上属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此项申请的提出期限可相应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犯罪、屡次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三十天。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构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天之内,必须对该申请做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予以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理当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关押嫌疑人,并在执行完毕后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告知相关执行情况。若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满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刑事拘留的时限应当从拘留之日开始计算,直到公安机关向上属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届满为止。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拘留期限将从批准逮捕之日重新计算,直至执行逮捕为止。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之人,并在执行完毕后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执行情况。若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批捕之前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如若具备特定条件便可提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相较而言,申请取保候审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涉嫌犯有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可能性。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者,其因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可能性。在上述条件均得以满足的情形下,方可考虑批准允许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批捕申请的期限一般规定为拘留结束次日起计的第三日之内,如遇某些特殊情况,例如紧迫案件、交通不便等因素,其申请期限可适当延展至拘留期结束次日起计的第四日或者最长至三十日为止。而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捕申请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未予批准,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相关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进行详细汇报。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留期限自拘留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批捕申请的期限届满为止。如果检察机关批准了逮捕请求,那么拘留期限将会从执行逮捕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若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请求,则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并采取其他相应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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