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因而在案件进入二审程序阶段时,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那么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相关取保候审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二审期间可以取保候审么
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二审阶段,被控告者或上诉方均可寻求司法机关批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系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被指控犯罪者交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者找到适当担保人的前提下,获得在审判期间暂时解除羁押状态的权利。
然而,最终是否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则由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被告人所展现出的社会危险程度进行主观判断并做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定的法律规范,被赋予实施取保候审权力的机构是公安机关。因此,当案件步入二审程序范畴之际,如果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皆具备了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情形,则依照法定程序,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起依法进行相关取保候审手续办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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