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要构成行贿罪,除了向公职人员输送财产之外,还须意图从中谋求不当利益。若仅为争取合法权益或并未谋求任何不正当之利,即便是向他人支付了财物,亦无法被定义为行贿罪。在实践中,对行贿罪进行裁定需全面考量支付财物的动机与性质,而非单纯地将其视为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只有口供没证据能定罪吗
行贿罪仅依据受贿者的口头陈述并不能判定其罪责。行贿罪,是指为了谋求不当得利而向国家公职人员赠予财物(包括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国家公职人员赠送财物,数额较大;或是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各种名目向国家公职人员支付回扣费和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文规定,要成立行贿罪,除了向公职人员输送财务外,还必须具有通过该等赠与寻求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倘若仅仅是为了追求法律赋予的正当权益或者未能谋取任何不当的物质财富,即使存在向他人付出财物的事实,也无法被归类于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罪的判断和裁决必须要全面考虑支付财物的出发点及具体属性,而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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