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补偿2n怎么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毫无合法依据且未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就终止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也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节时,我们便可以判定这一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定义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法律要求该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负责向劳动者支付赔偿费用,以此来弥补当事人因受到影响而失去的法定权益。具体到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上来说,是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长短来确定的,也就是说,每过一年的工作时间,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这也是我们常说的“2N”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离职补偿出差补助算吗
关于出差补贴是否纳入离职补偿范畴这一问题,我们应当具体分析具体情境才能得出准确结论。若此项补贴可视为在特定工作条件下所获得的特殊津贴补偿,则理论上应将其列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畴之内;反之,倘若该补贴并非作为额外补偿,仅仅为对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用作一个财务结算,那么便有理由排除在外,不应被纳入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此类情况中,若用人单位无任何法律支持且未对雇员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仅仅因为此而终结与劳动者间的劳资关系,而且在劳动者完全没有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设定的条款的情况之下,那么我等可以认定此用人单位的一系列行为均已满足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明确界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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