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涉及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依法申请取保候审,需依具体案情进行详细分析与判断。倘若涉案的交通肇事者符合该法律条文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情况下,或者是在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情况下,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待处理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这些人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若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将无法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关于此份交通事故辩护词,我们的主要著眼点将集中在被告人陈某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主观恶意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他积极反思和进行自首的态度等多个层面,期望以此为切入点寻求减轻被告人刑罚的可能性。在这次案件中,被告陈某完全有机会选择逃避责任或避重就轻,然而他在意识到自身过错之后,不但没有掩饰隐瞒,反而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全部事实真相,这充分表现出他愿意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的诚意。因此,我们建议审判方能给予他适当的从轻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倘若其可能会遭受轻微刑罚处罚、无社会危害性行为、患有重大疾病、无法自我照料生活、孕育期或哺乳期的特殊情况,亦或是在被依法执行拘留期限结束之后但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形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则不能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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