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能否取保候审申请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多种情况,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无法自动消除社会危害性的案件等。值得一提的是,此项法律条文并没有直接否认正在服刑人员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因此,原则上来说只要符合上述特定条件,服刑人员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要考虑到个案的具体情况与司法机关的慎重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首先需要明确其死因是否由于狱方监管措施不当所导致,若符合该情况,则可考虑提起诉讼以期获得由国家所提供的赔偿;相反地,若死亡源于其身体本身固有的疾病,则监狱应仅承担较轻微之责任甚或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依法批准取保候审的对象包括那些受审可能性较高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可能会面临诸如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或者有期徒刑等严厉的法律制裁。即便这些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了服刑期,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他们仍然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需要综合考虑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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