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补侦阶段能否便捷地获得取保候审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各类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与探讨。就此方面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其中涵盖了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害性、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羁押期限等多个关键要素。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并且在补侦阶段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标准,那么便有可能实现取保候审。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仍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并依法作出决定。因此,补侦阶段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究竟如何,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补充侦查是好还是不好
关于逮捕之后展开的补充调查工作对案件究竟有益或是有害,并不能一概而论。这主要取决于检察机关所希望搜集到何种证据,倘若这些证据可以进一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责,那么对涉案人员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然而若是补充调查后发现刑罚方面的证据依然匮乏,情况或许便无法乐观地看待,因为在此过程中,相关的证据可能会变得更为扎实充分,进而导致涉案人员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关于在补充侦查阶段是否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全面地研究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列出的各项详尽条件,例如对可能判处的刑罚程度进行评估、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仃衡量等方面。只要符合上述诸多条件,并且现实状况尚能承受相关风险,那么申请取保候审是完全可行的。然而,最终的决策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手中,这主要取决于每个案件的独特性质及其所涉及到的司法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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