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受理交通肇事罪怎么办
若司法检院决定不予追究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安部门有权提出复议请求。若法院对此复议结果仍持异议,则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这就意味着,倘若司法检院对交通肇事罪案件不予受理,公安部门可通过上述复议及复核程序,以期改变不予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检察院不批埔还会收关吗
根据我国严谨的法律法规,检察院若未予以批准逮捕并非意味着被告人的罪行无法得到确认,而仅表示目前所掌握的罪证尚不充足,因此暂无必要发出逮捕令。
在此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将案件退回至负责侦察工作的公安机关,以便其进一步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待侦察工作完成后,若嫌疑人再次达到标准,检察院即有权利签发逮捕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七十九条明文规定,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对某起交通肇事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追责,那么公安机关便有权利向上级部门提交复议请求。然而若是一审法院对此复议结果仍然存疑,他们尚可选择向更高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复查。这就意味着,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罪案作出不受理判决时,公安机关可以依循上诉与申诉复查流程,尝试扭转其不被起诉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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