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主体是哪些
依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贪污犯罪的行为人包含了两类特定人群:其一为在国家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种国有事业单位及人民团队中担任职务的公职人员;其二则是接受以上各个机构、组织委托,代为行使或者经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相关人员。除此之外,若有其他人员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亦将被视为贪污罪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金额与量刑有标准吗
对于贪污罪的处罚标准如下所示:
第一,个人贪污金额若超过十万元,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戒,同时还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在执行死刑后,其所有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
第二,个人贪污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将会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也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在执行无期徒刑后,其所有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
第三,个人贪污金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将会面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也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个人贪污金额低于五千元,但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而情节较轻者,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规范,涉及到贪污犯罪行为的主体涵盖两种类型的人士:其一为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由国家出资设立或持股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有任职资格的公务人员;而另一种则是受这些机构、组织委派,代表它们代理行使或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的有关人员。除了这两种特定群体之外,如果还有其他人员与上述提及的人员发生串通勾结,进而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话,也会被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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