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被人划了保险不赔找谁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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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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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面对不合理的保险理赔决定,被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尝试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接着,可寻求保险仲裁或调解机构的帮助;最后,在必要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步骤有助于被保险人维护自身权益,逐步推进问题的解决。
车子被人划了保险不赔找谁

一、车子被人划了保险不赔找谁

面对保险公司所作出的不合理理赔决定,被保险人有权采取以下步骤以寻求有效援助和支持:首先,双方应当在理性和平静的基础上展开积极协商,通过谈判协调找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其次,若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有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请求,让其来督促并协助解决争端;再者,如果对保险行业有着更深的理解和了解,也欢迎申请接受专门设立的保险仲裁或调解机构开展相应的调解服务;最后,若仍然未取得明显的进展或者对于现有纠纷处理仍感不满,那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车子被人撞了对方全责能要求误工费吗

若车辆遭受刮擦且责任方确为对方,则通常该情形无法要求对方支付误工费用。仅在涉及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案件中,方可提出误工费索赔请求;

然而对于单纯的车辆损失(无人员伤亡)案件,并未规定可向对方主张赔偿误工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当面临不公正的保险理赔裁定时,作为被保险人,您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尽最大努力与保险公司展开友好协商,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若协商未果,则可寻求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的途径;其次,还可考虑借助于保险仲裁或调解机构的专业力量来协助解决争议;最后,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上所述的各个步骤,将有助于被保险人逐步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从而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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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或其他形式。
虽然,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是,受雇司机为雇主从事劳动,由此获得的利益由雇主享有,雇员所获得的工资与其劳动创造的价值不具有对等性。享有的利益应与承担的风险相称,是基本法理和社会常识。从事道路运输本身就是高度风险活动,雇主也是明知的,在工作中受雇司机的生命健康承受着巨大风险,而其所获得的工资待遇显然与其承受的风险不相符,如果还要求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雇员更加不利,最终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同时,如要求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反过来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确定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则对于那些没有法律观念、缺乏责任感的雇主来说,他们可能会想当然地以受害人可以依据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要求雇员承担责任,更加可能会肆无忌惮地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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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后来取车时,发现车辆有明显被蹭的痕迹,于是找酒店工作人员理论,他们理直气壮地说,停车场贴有“只收占地费,不负责保管车辆安全”的申明字样,何况只是被蹭,又没有丢失,因此拒绝赔偿。请问停车场贴了免责申明,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吗答:即使停车场贴有免责申明,但只要收了费,就必须承担车辆保管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停放车辆出现了损害结果,停车场必须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的免责内容无效。另外,依据湖北省最近出台的停车收费新规的要求,机动车停放经营者对于已收费的停放车辆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由此可见,你入住酒店,与酒店方形成合同关系,你的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实际上你们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保障你车辆的安全。纵然停车场贴有免责申明,但这免责申明因排除己方责任而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你的车在酒店停车场被蹭,因此你可以要求酒店方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不能因停车场贴有免责字样而真正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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