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术后遗症医生不承认怎么办
若医务工作者在诊疗过程之中未能充分履行与当前医学技术水平相适应的诊疗职责,进而导致病患遭受损失,那么医疗机构便有必要承担赔偿之责。然而,手术产生并发症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必然需要对此负有责任。唯有当医生在手术之前未能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未向患者详细说明可能会留下的相关不良影响,或者在手术操作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诊疗规范,以及围手术期管理不善等存在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二、手术后皮下出血不止是医疗事故吗
关于此问题,无法给出绝对的答案。在判定手术并发症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医务工作者是否充分履行了对风险的预先预防义务;是否给了患者充分的风险告知;是否采取适当措施规避风险;以及是否积极实施救治。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和手术并发症这两个概念之间确实存在某些重叠之处。也就是说,有些情况下,即使出现了手术并发症,也未必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因为判断的关键在于医疗从业者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这种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几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若在诊疗过程当中,医护人员未能充分履行与现有医学科技水平相适宜的诊疗行为,最终导致患者遭受损失,那么,医疗机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须注意一点是,尽管手术期间发生并发症,但这并不代表医疗机构必定要对此事负责。只有在医生在进行手术前,并未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也未向患者详细解释可能会出现的相关副作用;或者在手术进行过程中,其操作违反了相关的临床指南和标准;亦或是在围手术期管理过程中出现疏忽大意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应该为该事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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