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房产税的征收地域范围,具体可参考如下几点规定:首先是在市区行政区域(涵盖了城郊)内进行征收;其次是在县级城镇行政区域(同样包含了镇郊)内进行征收;再次是在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内进行征收,但并不包括其所管辖的行政村;最后是在工矿区进行征收,这里的工矿区特指那些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且非农业人口达到两千人以上,同时工商业较为繁荣的工矿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经过省级税务局的批准方可实施。
《杭州房地产税实施细则》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杭州房屋居住权纠纷如何判定
关于房屋之居住权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相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首先,居住权作为一种附属于他人房屋所有权之上的物权类型,无法在其自身拥有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
其次,这类居住权仅限于自然人享有,因为居住权主要是针对特定人士而设置的法律权益。
再次,居住权并不具备转让性质,这就意味着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将始终保持统一,不可随意分割或转移给他人。
此外,居住权的有效期通常被赋予长期性甚至终身性的特点,以确保权利人能够充分利用该项权益。
最后,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形式,其存在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杭州市的房产税征税范围涵盖了主城区(包含城市近郊地带)、县级城镇地区(同样囊括其周边区域)以及建制镇的镇级政府所在地的镇区部分;而行政性乡村并不在这次征收范围之内。对于工矿区而言,只有当该区域符合大型工业企业、非农业人口数量超过两千人且工商业发展繁荣等特定条件,并且经过省级税务部门的批准之后,才能被纳入到此次税收征收的范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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