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的产生有哪些要求
为了确保设立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设立居住权须采用书面形式签署相应的居住权合同;其次,设立居住权时,必须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备案;最后,居住权的设立应当为无偿性质,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作出明确约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登记机构是哪个机构?
居住权既可向房屋所处地的县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又可以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施。这两者并非并列关系,而是向下指向住宅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具体的执行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并不是免费获得的权利,但是如果双方事前已有约定,则不在此限。
在设立居住权方面,必须提交至登记部门进行申请,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及公正性。居住权自注册之日起即刻具有效力;同时,为了保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居住权应遵循不可转移、继承以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进行租赁等原则,除非双方当事人另外达成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框架之下,设立居住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首先,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居住权合同,作为设立居住权的重要依据;其次,需要向相关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最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居住权通常应当是无偿的行为,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话,则可以另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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