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代收购房定金没给卖方,是否构成违约
并非违反约定之行为。订金乃以书面协议订立为要件,双方需在相应的定金合同内明确规定交付订金的具体期限。自订金实实在在地交付之日起,该定金合同方能正式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均须建立在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这一基础之上。如果双方虽然约定了定金合同但并未切实履行的话,那么这个定金合同便无法生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交付订金的一方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法院也无权强制执行定金合同,要求当事人必须实际交付订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中介代办抵押借款合法吗
关于抵押车中介服务是否合规的问题,我在此进行详细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偿还期限届满之后,依法行使权力,向有关部门提出将抵押汽车进行拍卖,并作为优先受偿方获取相应款项。倘若抵押已获解除,那么这样的车辆是完全可以放心购买的。
然而,如果抵押尚未解除,请您务必慎重行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若原车主未能如期偿还借款,那么该辆汽车有可能会被抵押权人申请拍卖以抵消债务。换言之,只要原车主严格按照约定时间足额归还欠款,您购买的车辆便可安然无虞;反之,如果发生逾期未清偿的情况,届时您所购车辆的命运则极有可能被抵押权人掌控,面临拍卖用以偿债的风险。
《民法典》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关于订金合同,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签署,同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款期限,以便于确认合同生效日期。若未能按约实际支付订金,那么该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交付方无须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且法院也不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订立中途未曾进行实质性交割的订金合同,其法律效力无法得到认可。唯有在双方均已实际交付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后,定金合同才能正式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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