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工程一方出钱一方关系合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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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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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分配模式以出资方与劳工方的共同贡献为依据,公司章程常规定比例,未明文则按初始投资经济价值占公司总资本的比例决定。这种模式强调合作共创财富,保证了各方权益的公平性。
合伙做工程一方出钱一方关系合理吗

一、合伙做工程一方出钱一方关系合理吗

在这种模式中,通常由出资方与劳工方共同合作创造财富,因此股权分配的原则是以双方各自贡献的实际经济价值为基础。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章程会预先规范好股权分配事宜。若果公司章程并未作出相关规定,那么将参照公司创立之初出资方及劳工方投资于公司的实际经济价值占公司总资本的比重来确定股权分配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做生意账目不清怎么办

关于合伙项目账务混乱的处理策略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通过公平公正的协商方式来达成共识;

其次,如果协商无果,可诉诸法律手段寻求解法;

最后,若账目混乱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到其他合伙人的权益,还有足够证据证实存在诸如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违法行为时,也可以选择向相关机关报案

在此过程中,您需要精心准备好起诉书,搜集支持诉讼的各项证据,严格遵循法院的立案程序要求开展工作。我们坚信,通过上述系列措施,一定能妥善处理合伙账目不清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股权分配机制主要依据的是出资方和劳动者双方对企业的共同贡献程度,通常在公司章程中会明确规范各占的比例。但若未有明文规定,则按照初次投入的资金所代表的经济价值,占据公司总体资本中所占有的比例进行确定。此种分配模式强调的是合作共享创造财富的理念,确保了参与各方利益的平等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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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及程序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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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二、有限合伙人退伙有哪些法律规定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同,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79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对合伙事业没有实质性影响。再者,有限合伙一般投资回报期很长,要求丧失行为能力人者退伙,就不能取得合伙的收益,因而不够公平、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为退伙事由,从其约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80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转让给有限合伙以外的人,对有限合伙事务没有实质性影响。这样处理既可减少因退伙而进行结算的麻烦,又能维护有限合伙财产的稳定。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退伙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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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工程合同是对方签的现在合伙人耍赖不给我钱我可以跟甲方要剩下的工程款吗
[律师回复] 合伙做工程合同,合同是合伙人与对方签的,现在合伙人耍赖不给当事人的工程款,当事人这种情况不可以跟甲方要剩下的工程款,除非当事人与合伙人协商变更合同转让权利,并通知甲方。但是既然合伙人耍赖不给当事人的工程款,当事人就很难协商变更合同,也就没办法将合伙人的权利转移过来。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除不能转让的情形之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目前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想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合同款项的做法很难达到目的,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者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合伙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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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清算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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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二、清算人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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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亏了被合伙人告是否合法
依据我国《刑法》,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归己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在三个月内但金额巨大并用于经营或非法活动,将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资金数额更大者,可能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金额特别巨大者,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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