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乃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形式,主要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对于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决,如若发现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且有必要予以纠正,便可依据自身权利,启动再审程序;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此前作出的判决或裁决持有异议并提请申诉,也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原审为一审程序的情况下,审判监督程序应按照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在原审为二审程序的情况下,审判监督程序则应按照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必须在判决或裁定正式生效之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三种渠道分别是什么
1.积极参与法庭庭审。作为审判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法庭审理对于刑事审判的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该环节的执行情况予以严格监管显得尤为关键。
2.开展庭外调查工作。负责接收并处理诉讼参与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息,同时也需要处理来自广大民众的来信来访事宜,其中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对证人进行询问等工作。
3.定期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在会议中,我们将对已经做出的判决、裁定进行详细审查,如果发现人民法院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我们会依法向上级部门提出抗诉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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