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什么人
针对实施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其主要由机动车驾驶员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具体条款规定,无论何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从事任何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追逐竞技、醉酒驾车、严重超速等等,皆有可能被认定为犯下危险驾驶罪。由此可见,只要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个体,若其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便有可能成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实施危险驾驶罪的标准有哪些
当驾驶员以机动车形式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状况时,便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
首先,欲进行极度危险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追逐竞技赛车活动;
其次,饮用酒精浓度过高的嗜好者在驾驶机动车辆时;
再次,运营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服务时,严重超出额定乘客承载量,甚至严重超越规定速度行驶;
最后,在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实施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什么人”,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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