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刑法诉讼程序中,公安部门对于具有确实证据证实存在犯罪行为,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即使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仍然无法有效预防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如果有充分的逮捕必要性,便可依法进行先行拘留。
然而,这并不代表在执行拘留之时已经具备了充足的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在拘留实施之后,侦查人员将持续展开调查,进一步搜集各类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二、刑事拘留必须立即执行吗
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在进行犯罪调查时,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行为所设定的最长期限通常为14天。
然而,针对那些在不同地点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多次犯罪、甚至是与其他罪犯共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而言,他们的拘留期限则最长可达37天之久。
此外,为了确保调查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公安机关在适用拘留措施之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将嫌疑人送交检察机关进行逮捕审查,那么他们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出申请,并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批。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延长拘留期限,最多可延长一至四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拘留必须证据确凿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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