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
所谓“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即是指以每小时为计酬标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的平均每天工作时长原则上不超过四小时;
同时,其每周的累积工作总时长亦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的一种较为灵活的劳动用工模式。在此类劳动关系中,作为双方当事人的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均可依据实际情况,自由地订立口头协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约定试用期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个人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为,将个人所获收入在扣除非法定申购价格六万元之外,再行扣除法定专项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及依据法律规定确认的其他特定扣除之后,得出的剩余金额即被视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得额。
然后,基于此所得额,该项税收采用特殊的超额累进制税率进行征收,其税率范围从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