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永久基本农田能挖排水沟吗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在两个或以上行政区域之间涉及到水务关系的纠纷问题时,应首先通过沟通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若经过充分磋商依然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交由比纠纷双方更上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裁定或者判定,并由相关方严格履行该裁定或者判定。而对于农村地区的排水设施权益受到侵占的情况,投诉者可就此事向所在的村庄或乡(镇)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反映上报,寻求其妥善解决;
同时,亦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备案,期待能获得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排水权免受侵害。而对于那些涉嫌构成较为严重侵权的行为,投诉者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二、永久基本农田划补平衡是什么意思?
在建设过程中所占用的基本农田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补划同样规模与质量标准的耕地,以保障特定地理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立的基本农田保有量毫厘无差地维持不变。在此基础上,我们坚决反对所有组织或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诸如开凿窑洞、修建墓穴、挖掘沙石、开采矿产资源、挖掘土地、堆积固体废弃物等各类破坏基本农田生态环境的行为;我们也强烈反对任何相关机构或个人对基本农田放任不管、弃之不用;更是严禁未经合法授权而私自占用基本农田,用于开发生态林业以及挖塘养殖鱼类等项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与可复垦的林地。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永久基本农田能挖排水沟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