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己全责自己车子的修车费谁负责
若笔下的情况涉及到机动车全责方对自身车辆的修缮事宜,且有覆盖第三者责任的强制性保险责任作为支撑,那么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若因交通意外引发他伤或他物财产损失,则可在第三者责任强制性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作出赔偿;倘若赔偿额度不足以满足实际需求,则将由任职方自身加以填补,同时车主亦需自行承担车辆维修费用。顺带提及,倘若车主拥有商业附加险种的话,那么便可直接动用该项保障,让保险公司为其完成相关修缮工作。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己方车辆受损的情况,保险公司并不予以赔付。若仅持有交强险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只会向对方支付最高两千元的车损赔偿金,对于超过此数额的部分则无法作出赔偿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自己全责自己车修不修
根据您的车辆所投保之全险内容,如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害时,相关赔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与赔偿。
若在此情况下对方受损伤程度处于您投保额度之内者,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假如其损失金额超过了您所投保的最高限度,那么此超出部分将需由您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己全责自己车子的修车费谁负责”,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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