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是3日还是5日
该竞争性结果磋商将公示三个工作日。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标书的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须提供五个工作日以进行公布;而对于竞争性谈判公告,竞磋公告以及询价公告来说,则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告流程;当确定中标方及其合同签订后,必须于二个工作日内向大众公开,公布时间同样为一个工作日。国家财政部曾出台相关通知,指出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的公示时间应维持在五个工作日,而竞争力强的谈判报告、竞磋报告以及询价公告的公布时间则应控制在三个工作日。
此外,响应期限与公告期限是两个完全独立并且作用迥异的概念,响应期限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让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来编写回应文件,而公告期限的主要功能是用来计算质疑期限的起点。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二、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是几天
关于公开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的规定如下:
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自然日。
磋商文件的出售价格应根据尽可能弥补制作成本支出的原则进行确定,且不应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同时不应将项目预算金额作为决定磋商文件售价的唯一依据。
自磋商文件发布之日开始直至供应商提交初步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为止,单次公告周期时间应当不少于10天。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是3日还是5日”,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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