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通常会通知受害者家属参与听审。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审判人员有权召集公诉方代表、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各方代表,针对与审判进程有关的问题,如回避申请、出庭证人行列、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刑事案件开庭受害人要说话吗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需要出席法庭并提供相关证据。
除非存在某些特殊情形,否则他们必须承担这份义务。
被害人可以对检方提出的起诉书中的罪名进行详细阐述,并且由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正式询问。
即便面临潜在风险,被害人们仍可考虑采取适当的隐藏措施,例如改变外貌或者使用变声器等方式来确保自身安全。
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来说,他们享有诸多权利,如参与诉讼程序、委任律师为其代表人、举报犯罪行为、依法申请相关调查员、检察官以及法官回避等等。
同时,当有确凿证据表明被告之行为已对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构成侵害时,被害人亦有权对此类案件追求刑事责任。
在此情况下,倘若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未能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那么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开庭时是否通知被害人”,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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