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能否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这一机制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领域。在民事诉讼程序之中,我们通常无法找到与刑事诉讼相类似的"取保候审"制度,因为民事诉讼所处理的往往是涉及到财物纷争或者是人格权等方面的争议,而并非对个人自由产生直接的限制。因此,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当事人一般并不会遭遇被羁押的困境,自然也就没有必要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提供了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民事案件能否要求重新司法鉴定
若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请求重新进行鉴定。依照我国现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若是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了鉴定人缺乏资历、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以及鉴定结论明显缺乏证明力这些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准予重新申请鉴定的要求。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案件能否申请取保候审”,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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