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怎么算一个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超过其所受的强制措施法定时限,那么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依法解除这些强制措施。此处所提及的“一个月”,通常是指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也就是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的三十日之内,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以请求批准逮捕,或者释放被拘留者。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可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但若在这三十日内未能获得批准逮捕,则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因此,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一个月”是从拘留之日开始计算的三十天以内,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或者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怎么申请探视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指控有罪并遭受羁押的被告人,其辩护律师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对他们进行合法探访。除此之外的辩护人员经由法院或检察院的认可,同样具备对相关嫌疑人进行探望的权利。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辩护律师必须携带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许可书或接受法律援助任务的公函,以此申请与已被关押的被告人会面。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尽快为辩护律师安排会见时间,最晚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此外,辩护律师在面对面接触被告人的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视和监听。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九条规定,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超出了法定的期限之时,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及时解除。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所谓的“一个月”通常特指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即公安机关在决定拘留涉嫌犯罪的人员之后的三十日内,须向负责批准逮捕或者释放案件的检察院提出申请审批。如果未能获得批准的话,则应当立即予以释放。换言之,除非存在特殊情形或者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一个月”的时间计算标准通常是从拘留之日开始计算,共计为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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