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还会罚款吗
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手段,与此相对照的则是罚款,这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若违法行为已达犯罪程度,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罚金之时,如行政机关先前已对其处以罚款,则应将该罚款折抵为相应的罚金。换言之,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且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已对其处以罚款,那么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际,罚款便可折抵罚金。然而,若行政机关尚未对被告人处以罚款,那么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际,便无需再行罚款。因此,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除非在取保候审前行政机关已对被告人处以罚款。若行政机关已对被告人处以罚款,那么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际,理当考虑将该罚款折抵为罚金;反之,若行政机关尚未对被告人处以罚款,那么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际,便无需再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二、取保候审后还会批捕人吗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在被准许保释之后依然有可能针对当事人实施批准逮捕。
保释又称取保候审,是指经过侦查部门内部许可,要求嫌疑犯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同时签署具有担保履约性质的保证书,确保他们不会逃避司法追诉或干扰调查工作,并且在接到传唤时能够及时赶到指定地点参与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应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程度相对较轻、无需进行监禁和逮捕,但是需对其行动自由施加适当限制的被告。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是否会批捕当事人与当事人有没有获得取保没有必须联系,检察机关做出批捕的决定,应当是根据犯罪事实认定的结果,并不能因为取保就不予以批捕。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只是一种交纳一定的罚款来暂时获得自由的办法,并不代表犯罪行为的调查终结。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取保候审乃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之一;而罚款则隶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第三十五条所述,若属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在宣判判处被告人罚金之际,应当将以往行政机关已实施的罚款数额进行折抵以冲抵罚金。换言之,当面临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且在此前已经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处理的情况下,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罚款与罚金之间的折抵问题。然而,若此前并未有过罚款先例,那么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便无需再次对被告人施加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除非在已有先行罚款的前提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