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协议是否需要补偿
在保密协议内,确实可以设置一些相关的补偿条款。当员工能够严格执行保密协议亦或竞业限制协议时,雇主便可依据事先设定好的约定向他们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金;然而,若员工未履行承诺,雇主同样有权要求员工依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保密协议是无期限的吗
众所周知,保密协议具备一定的时效性。倘若雇主与职员双方能通过平等、友好地协商,便能够确立保密协议的有效期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这两者之间还存在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另行约定,那么竞业限制的期限便不能超出两年的时限。否则,以此为限之后的时长将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信息保密合约中,的确可以预先制定出相关的赔偿条款。若是雇员能够高度遵守并执行信息保密合约以及竞业限制协议,那么雇主则应当按照之前确定的约定标准,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赔偿;然而如果雇员未能履行约定,那么雇主同样倍享有权利请求该雇员依据规定向公司缴纳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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