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积金还款改一方手续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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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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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间房贷责任变更涉及两个情况:一、婚前一方首付并贷款的房产,若离婚未共识,法院可能判给产权方,剩余贷款为个人债务,共同还贷及增值需补偿;二、婚后共同贷款房产视为共有,离婚时协商分配,协商不成,法院可能不直接判所有权,而是分配使用权。
夫妻公积金还款改一方手续怎么办理

一、夫妻公积金还款改一方手续怎么办理

关于夫妇间房贷还款责任人之变更程序的详细步骤如下:首先,假设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在婚前已以其个人资产支付了首付并且向银行进行了贷款,而后再用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来偿还此笔贷款。当此类不动产被记录在首次支付首付一方的名下时,如果在离婚之时双方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共识,那么此类情形将交由法院裁决。在这一法律程序中,法院可能会决定将该不动产判给产权登记的一方,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被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然而,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与之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法院将会要求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其次,如果双方在结婚之后共同申请贷款购买的房地产被认定为是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双方需要就该财产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法院可能不会直接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对该房屋进行使用权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公积金提取可以改成单人提取吗

职工在婚后为了购置房产或者对已有的居住房屋进行维修和扩建而需要动用其公积金帐户内存储的资金时,的确是可以进行相应的提取操作的。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当夫妇两人同时采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措施时,他们必须符合以下两项基本要求:

第一,夫妇二人必须已经注册成为合法夫妻;

第二,夫妇二人所申请的住房贷款应当是各自独立的,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交叉或重叠现象,否则将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细节需要我们特别强调:在进行个人公积金账户提取时,必须提供与购房有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因此,若夫妇二人各自拥有一处房产,那么他们便可以分别提取各自公积金账户中的购房款项;然而,如果夫妇二人是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那么他们就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以明确该房产系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关于夫妻之间在房屋贷款责任方面的变更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两种情形:首先是指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款并承担相应贷款的房地产情况,如若在离婚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有可能将该财产判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同时规定剩余的贷款为其个人负债,但对于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共同还贷以及资产价值增值部分则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其次,当涉及到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地产时,法律通常会视之为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需要就此项财产的归属展开深入的商议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很可能不会直接判决此项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而是暂时将使用权分配给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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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对房改房有平等处理权
1、根据《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之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
2、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确定的原则是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在分割时以市场价作为补偿标准是恰当的。分得的住房的一方应按等价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该解释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以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3、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均应视为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

一,依《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所谓“劳动所得收入”。于本单位职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的实物等福利,故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其单位补贴的差额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

二,“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故夫妻双方都有参加房改的权利,但却只能在一方单位购买房改房,另一方参加房改的权利体现在购房款的优惠上。因此,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相应的,这种住房的产权也应属于夫妻共有。对属于共同财产的房改房,若双方有约定的,可依约处理,对没有约定的,可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二、关于房改房的继承规定:
关于房改售房对职工给予工龄折扣是否属于继承的财产问题。与前面的比较共性的问题不同,这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实践中对此是否算作遗产曾一度有较多争议。最高院的解释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仅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购房款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所购房屋应视为个人财产。可见,解决房改房继承问题的关键应为审查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积蓄,由夫妻一方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尽管享受了其前妻(夫)的工龄折扣仍应作为其一方的财产而非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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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证改名字需要印花税5元的手续费。实际上签约的一些费用的话是不需要缴纳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要办理房产证更改姓名这样的一种手续的话,那么必须是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这是属于一种前提方面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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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双方同意更改小孩抚养权,需要什么手续,去哪里改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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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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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判给女方孩子改姓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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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姓名的现实情况: 公民变更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改变的,改名字带来的弊端和麻烦太多了,所以公安审批很严格,而且现在户口信息微机联网,改名字需要县区级公安机关以上部门批准。如果你没有很充分的理由是很难改的,即便是你改了,重新办了身份证,别的证件也需要变更,很麻烦。
三、变更姓名的具体程序: 本人提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同意,有单位的单位出证明同意,在校学生还需要学校同意的书面材料,把材料准备齐到户籍地派出所找管片民警填一份变更户籍的表格。经过审查后未发现你有劣迹前科,然后找派出所所长批准,再到县级公安机关找户政科科长批准,再到主管局长批准,最后回派出所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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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证更改名字怎么办手续?
协议离婚的,要办理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离婚双方凭以下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1、身份证(及复印件)。2。3、离婚证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5、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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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市民王先生与李女士都已年近不惑,却因双方感情不合闹起了离婚。王先生2013年
第一次到秀洲离婚被驳回,后两人关系仍旧未能得到改善。2014年7月,王先生
第二次到离婚,这次李女士作为当事人,自觉双方的矛盾确实难以调和,所以同意了王先生的离婚要求,但是李女士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名下的2万元住房公积金。对此王先生难以理解,他认为公积金是自己供职的单位和本人共同交纳,因属于个人财产。再加上目前自己账户内的公积金也无法提取,因此没有办法将公积金进行分割。王先生直言:“从来没听说离婚还要分公积金的。”那么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是否可以分割呢法官说法住房公积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和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但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也不是直接划拨住房公积金给另一方,是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最终支持了女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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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改名字需要的手续是需要有监护人提出书面的申请,然后进行变更。当然了,目前我们国家对夫妻离婚之后,孩子更改姓名这个方面是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的,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籍,还有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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