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公积金还款改一方手续怎么办理
关于夫妇间房贷还款责任人之变更程序的详细步骤如下:首先,假设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在婚前已以其个人资产支付了首付并且向银行进行了贷款,而后再用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来偿还此笔贷款。当此类不动产被记录在首次支付首付一方的名下时,如果在离婚之时双方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共识,那么此类情形将交由法院裁决。在这一法律程序中,法院可能会决定将该不动产判给产权登记的一方,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被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然而,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与之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法院将会要求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其次,如果双方在结婚之后共同申请贷款购买的房地产被认定为是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双方需要就该财产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法院可能不会直接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对该房屋进行使用权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公积金提取可以改成单人提取吗
职工在婚后为了购置房产或者对已有的居住房屋进行维修和扩建而需要动用其公积金帐户内存储的资金时,的确是可以进行相应的提取操作的。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当夫妇两人同时采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措施时,他们必须符合以下两项基本要求:
第一,夫妇二人必须已经注册成为合法夫妻;
第二,夫妇二人所申请的住房贷款应当是各自独立的,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交叉或重叠现象,否则将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细节需要我们特别强调:在进行个人公积金账户提取时,必须提供与购房有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因此,若夫妇二人各自拥有一处房产,那么他们便可以分别提取各自公积金账户中的购房款项;然而,如果夫妇二人是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那么他们就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以明确该房产系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关于夫妻之间在房屋贷款责任方面的变更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两种情形:首先是指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款并承担相应贷款的房地产情况,如若在离婚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有可能将该财产判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同时规定剩余的贷款为其个人负债,但对于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共同还贷以及资产价值增值部分则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其次,当涉及到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地产时,法律通常会视之为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需要就此项财产的归属展开深入的商议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很可能不会直接判决此项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而是暂时将使用权分配给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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