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案件审理流程所处的具体阶段:首先,当法院受理一审案件后,若收到了最终的判决书,并且已经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十五天的上诉期限,那么还是可以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申请的;反之,若只收到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书,那么自收到当日开始,判决便会即时生效应,此时再提起上诉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其次,针对二审程序的上诉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效期限是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内;如逾期未能上诉,则视为自动放弃此项权利。对于二审法院的处理原则大致可归纳如下四点:第一,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初审判决所确认的事实部分准确无误、证据完备充分、适用法律条文适当适宜以及量刑程度符合相关法律规范,他们会裁决驳回上诉或者抗议,并维持原判的裁定。第二,如果初审判决虽然认定的事实没有问题,但是却独断专行地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或者量刑过重或过轻,那么二审法院应该判决撤销先前的判决,并做出新的判决,同时在新判决中详细解释变更判决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如果初审判决的事实情况复杂难辨、证据漏洞百出,二审法院有权自行调查核实事实真相,并有权改判或者直接撤销原判,然后将案件退回到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第四,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一审法院存在以下任意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二审法院都有权裁定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1)违反了关于公开审判方面的法律规定;(2)违反了回避制度;(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4)在组成审判组织之前未经严格审查和授权;(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刑事判决书被法院收回
法院在正常情况下无法撤销或回收其刚刚作出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判决书。一旦裁判文书自法院获准送达之后,即刻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这对于法院乃至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法院绝对没有权利将业已送达给当事人手中的裁判文书予以撤回或取回。若是发现判决内容存在错误或者疏漏,法院有权以裁定书的方式进行纠错与修正,但并不需要收回原来的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判决书之法律效用所经历的关键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一审判决后,如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那么经过法定上诉期限届满之后即可视为已不可提起上诉;其次是二审判决的情况下,其自收件之日开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逾期未行使上诉权,则视为放弃了上诉权。而对于二审的上诉请求,必须在生效判决公布后的六个月之内提出。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维持原判(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得当),改判以纠正错误(即事实无争议但法律或量刑存在错误),在事实复杂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相应的改判决定,以及在发现一审程序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有权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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