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可资证明案件事实、证实存在洗钱犯罪行为的相关材料,皆视为判定洗钱罪所需之关键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其适用的证据类型主要包含以下八类:1、实物证据(即物证);2、书面证据(即书证);3、证人证言;4、受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形成的笔录;8、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值得强调的是,上述各类证据均需经严格查证核实无误后,方能作为认定洗钱罪的依据。洗钱罪,系指为掩盖、隐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采取其他手段掩饰、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洗钱罪主观客观是指什么
从客观层面观察,洗钱罪主要体现为提供金融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运用转账或其他结算手段协助资金流动、协助资金运送至境外以及采用其他方法遮蔽、虚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与性质等行为。
至于主观层面,洗钱罪则表现为故意犯罪,亦即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进行掩饰、遮盖其来源与性质,并且是为了寻求不正当利益而特意实施此类行为,意图实现这一效果。
此外,洗钱罪的施行者应当是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特殊主体,包含已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及相关单位。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洗钱犯罪的重要关键证据包括实物证据、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多达八种类型。这些证据必须经过严格且公正的核实与查验之后方可作为定罪依据。洗钱犯罪是指掩盖罪犯通过各种犯罪活动所获得的非法收入,例如贩卖毒品、参与黑社会组织、参与恐怖袭击等违法行为所获取的收益。这种犯罪行为通常会采用诸如银行账户操作、现金交易、转账以及跨境资金转移等手段来试图掩盖其真实来源及性质。因此,任何涉及上述行为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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