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通常情况下无法作为保证人,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自身所负有的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完毕,因此便无资格为其他人士提供担保服务。针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程序,无论是裁判书还是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均需严格遵照执行,倘若有任何一方拒绝履行,那么另一方即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或者由审判员将案件移交至执行员进行处理。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关责任,且具备了特定的法定情节,那么该被执行人将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并受到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当任何涉及'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的争议已经步入诉讼程序时,作为被告方的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主张,要求法庭否决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当事人未能在司法审判的第一审阶段中及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诉讼主张,那么他们只能在二审过程中提出此项主张,而此时若缺乏新的有力证据支撑,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基于新的重要证据能够确证对方当事人所提请的请求权已经超过有效诉讼时效期限的,则仍然具备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在大多数情况下,尚有未能偿还之债务的被告并不符合提供担保的认证要求。一旦经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并获得了有约束力的裁决后,双方都必须严肃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其中任何一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那么他们将会面临强制执行的压力,法院也可能会将此案移交给执行官负责具体实施。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尽到他们的法律义务,那么他们就将很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遭受来自社会大众普遍认知的信用惩戒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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