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捏供虚假证言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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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供虚假证言若对行政执法造成负面影响,涉事者将面临5至10天监禁及罚款。若影响民事诉讼公正性,将视情况轻重受罚款、拘留甚至监禁处罚。若行为触犯刑法,还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因此,提供虚假证言后果严重,切勿以身试法。
行政处罚法捏供虚假证言

一、行政处罚法捏供虚假证言

若所提交之伪造证供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调查产生负面影响,相应涉事人员将遭受5至10天的监禁惩罚,且需承担罚款责任;倘若其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造成影响,便应依据实际情况处以罚款或拘留,从轻则罚,重则监禁。

如若该等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触犯刑法,面临的刑事处罚可能包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改饥没的肢穗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内容

在执行调查或检核任务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主动向涉案的相关主体或者相关责任人展示其所持有的执法证明文件。而这些涉案合作者或者责任人则享有权利向执法人员提出查验所持执法证明文件的要求。

若行政执法人员未能提供其所佩戴的有效的执法证明文件,那么这些涉案合作者或者责任人便有权利选择拒绝接受行政机关有可能提出的调查或者检核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并对其产生了实质性的不良影响,涉事人员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最多被处以十日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数额不等的罚金;而当其行为直接损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时,根据案情的严重程度,可能会遭受罚款、拘留乃至更长时间的监狱惩戒。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此类行为构成了刑法上的犯罪,那么涉事人员将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事处罚。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提供虚假证言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坚决避免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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