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可以查封自己财产吗
是的,被执行人名义拥有或登记的财产,包括房地产和各类资产,如存款、债券、股票以及基金份额等等。但身处生活必要用途的商品,辅助工具、保健物资及法律限定的其它禁止冻结的财产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当事人可以委托谁
关于诉讼代理人人选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如下:
1.在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两类职业人士之中;
2.当事人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较为密切的人,具有担任代理人大有可为者;
3.由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所在单位及相关社团所推荐的德高望重之公民,具有担任代理人民主可信度较高者。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通常情况下,个体并没有权力自主实施对自身财产的查封行为。查封财产这一动作通常为法定机构,比如法院所采取的措施,目的在于推进执法行动或者保障法律裁决的执行效率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当涉及到个人产权,例如房产、存款、债券、股票以及基金份额等的时候,只能在满足特定法律条件下,譬如债务争端或者司法执行程序中,方可接受查封。然而,对于诸如民生必须品、日常使用工具、医疗卫生用品等,以及成文法所明确规定禁止查封的其它财产类型,则通常不会设定此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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