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来看,小产权房通常情况下并无资格进行直接的继承操作。所谓小产权房,是指部分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等议题来美化其实际销售行为,这些小产权房并非建造在国家集体土地之上,而是修建在村集体所有地上的房屋构建,又或者说是由村民们自发集资所造的“商品房”。
因这样的住房并未尊循国家相关法规制度,故而其所有权无法经过合法且具有效力的手续来完成传承。然而,法定继承人却具备继承此种小产权房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尽管子女无法获得小产权房的完整所有权,但是他们仍有权利在父母离世之后维持对该房屋的使用权。涉及到的具体继承方式已经规范化包括遗嘱继承以及法定继承两种途径。
如果父母能够为自己的身后事预先立下遗嘱,那么相应地,他们的孩子便能够按照遗嘱中所列明的规定进行继承事宜,以此实现家产的妥善传承;反之,若父母未能提前立下遗嘱,那么子女则须依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工作,确保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小产权房怎么变成大产权
从当前情况看,小产权房并不能转变为大产权房。因此,所谓的“小产权”实际上等同于“乡村产权”及“集体产权”,这种形式并未能构成在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制度。更为通俗地说,“小产权房”指的是某些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进行销售的、建立在集体土地之上的建筑物,或者是由农民自行组织修建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也就是说我国对于房屋的转让实行的是房地一体主义,这是我国房地产交易中普遍遵循的法理。基于房地一体主义,小产权房的买卖必然会导致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发生转移,而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鉴于小产权房未能依照国家的相关法令进行建设及认购处理,因此子女无法直接对其所有权进行继承。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仍然有权继承该房产的使用权。关于如何行使这一权益,我们可以通过订立遗嘱以及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法定继承来实现。假如父母已经提前订立好遗嘱,那么子女就应该根据遗嘱中的内容来继承房产的使用权;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来进行分配,以保证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虽然小产权房可能会带来一些法律上的风险,但是作为子女,我们依然拥有继承使用权的权利,只是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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