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婚姻缔结之前,若某位家长独自承担了购房的全部费用且所有权记于其子女名下,那么此房产应被视为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倘若新的家庭成员双方在组成新家庭之前,某一方的家长支付了首笔房款并将房产登记在他们的子女名下,而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担负尾部债务,那么在离婚事件发生之时,法院通常会判定这处房产归产权持有人所有,即主要付款者的子女,同时需由他/她继续责任还款的义务,而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部分(包含全部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收入在内)以及由此产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将会由拿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再者,在婚礼举办并且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如果某一方的家长提供了部分资金(或者仅支付了首笔款项)来购买房产,而婚姻双方持续共同偿还贷款,无论这处房产处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还是彼此子女名下,都应当被判定为新的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即将父母所做出的投资视为对两个人的借贷行为。最后一种情况是在新的家庭创立之后,由双方的家长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在此情形之下,法院通常以共同财产的形式处理这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夫妻之间买卖房屋合法吗
在配偶关系中,买卖房屋行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合法的。其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若房屋系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单独拥有,或是经由另一方的授权,那么他们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各共有人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权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在夫妻共同购房的情形中,如有长辈参与出资,那么在处理离婚事宜时,需要兼顾多种复杂的影响因素进行财产分割。假如购置的房产属于任何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或者是由其中一方的父母承担了主要投资责任,那么这栋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归属该方所有,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以及房产增值部分进行相应的补偿。如果是在婚后,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共同财产的形成。具体的财产分配方案则需要依据各方的出资比例、共同偿还贷款的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考量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