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手续所需材料包括:个体申请表、公民身份证明及其副本、户口簿复印件、房产产权凭证原件以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证书、村(居)委会出具并经过其独立审核通过的声明以及有关确认现有土地使用者身份与资格的相关信息、确认房产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材料及其它必备材料。
2、办理宅基地产权转让所必须符合的条件有三点:一是交易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需属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都应为所属村镇的合法村民身份;
其次,受让方须确保本人已年满18岁;
最后,受让人在转让前不能拥有另一处宅基地产权。
3、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准备齐全办理交易所需的所有文件;其次,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委将根据需求向地方国土资源部提交申请;随后,国土资源部进行地籍调查,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十五天后,再上报到国土资源局,最终由上述单位负责完成整个转让过程。
4、需要支付的税费和费用主要包含:印花税(转让价值*0.1%)、房产税(转让价值相应的税费比例)、证书费(房产证85元/份与土地证105元/份)、交易评估费(转让价值*0.3%)以及交易服务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进行买卖行为。这主要源于我们每个人在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却并未获取所有权。尽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是能够实现合法交易的。请注意,这仅适用于2021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里面明确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可以利用这些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附属设施。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自留地和自留山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本村村民之所以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他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村民之间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很可能因违法定性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满足必要程序的前提下,村民们是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范围必须限制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其次,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许可;
最后,接受转让的人员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同时要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在办理宅基地产权变更手续时,应提前准备好相关的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件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等重要资料,同时需要严格确认双方均属于本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正式成员,并且接收方必须已成年且没有其他类型的宅基地。整个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第一步是准备齐全相关资料;接下来,向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详细的调查与公示;最后将所有材料上报至国土资源管理局,待其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宅基地的产权变更。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税费,如印花税、房产税、证书费用、交易评估费用以及服务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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