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运输烟草立案标准
针对非法贩运烟草这一违法行为而言,其立案的具体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主要内容:
首先,当涉及到的香烟价值总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或运输的香烟数量累计达到二十万只以上时,应被认定为在运输环节中实施了经营性质的行为,从而可能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这一情形之下,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将相关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深入调查和侦缉处理;
其次,若涉及的香烟货值总金额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数值,相关法规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即根据实际情况对涉案人员处以相应的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非法运输烟叶一般拘留多久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于犯罪行为的刑罚处罚期限可分为一般期限及延长期限两种情况,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首先,关于一般性的刑拘期限,其通常为一至十四天不等,此类拘留期限自罪犯被关押至看守所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司法机构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以取得批准,若审查结果符合批捕条件则应依法逮捕,反之人予以释放或者进行其他相应变更处置。
其次,对于延长期限的刑拘期限,其通常为三十七天,而其中由检察院审核的期限则为七天。在此期限内,侦查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交批捕申请以待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就非法贩卖烟草的案件类型而言,涉及到两个关键性的立案标准,分别为:第一点为若香烟的总价值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或者总量多达二十万支,这便被视为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可被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并需将相关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而第二点则是,如果香烟的货值尚未达到上述所提到的标准,那么将依据具体的案情对涉案人员施加相应的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