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上两人名字,一方去世遗失后如何补办
若您不幸遗失了产权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务必尽快前往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挂失程序,同时还须在指定的报纸上刊发公告以声明该证件已失效。
然而,由于产权持有人不幸离世,现无可授权人员进行挂失的操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房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继承人需主动请求公证机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随后由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前往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挂失的申请,在公告申明作废之后,方能顺利地将产权变更至继承人名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房产证上两个人的名字,以后过户麻烦吗
不动产产权转移操作较之于其他类型的交易,无疑是具有相当复杂性的,需受尽繁琐的手续流程以及严格司法程序的检验。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亲自携带必要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文件、房产所有权证书、产权转移登记表等,前往房地产所辖区域内的登记机关提交过户登记申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若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过户,除以上必需品之外,还须随行携带婚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的补充性材料。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均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反之,未经合法登记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此外,依法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经过登记程序即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倘若贵方不慎遗失了不动产所有权证明书,应当立即向当地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挂失公示,同时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相关声明以宣布该证书自即日起无效。如果产权所有人已经去世,那么其继承人首先需要获得由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接着向房产管理机构提出挂失请求,并经过公示程序宣布原证书作废,最终完成对产权所有权的合法变更。在整个过程中,请务必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房屋登记条例》等相关法规,从而使贵方的权益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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