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明劳工及所在雇佣企业之间所建立之劳动契约关系,以下列举了通常所需之证据材料清单:
1.关于劳工职务范围的证据材料,例如电脑文档、文件信息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其他数据信息;
2.关于劳工职位身份铭牌的相关证明,如工作用信、员工证件、员工制服等与公司关联的所有可证明身份之物件;
3.公司向劳工发出的规则制度规定,最好为加盖公章或整体印刷成册的资料,如公司守则、财务制度以及劳工花名册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管理层与劳工展开沟通的相关资料,例如工作安排、书面对话记录以及电子邮件通知等;
5.劳工可以尝试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会谈,并将谈话过程录音,同时需在录音材料中明确提及领导人的姓名,否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便难以对录音材料的真实可靠性进行认定;
6.劳工亦可以引用他人见证,例如其他已离职的公司员工的证词,以此来证实自己曾在该公司任职;
7.凡于公司相关的文件材料,只要其中包含劳工的签名(注明工作职责的),都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跟公司签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代持股协议具有充分效力,实际出资人被视为隐名股东,而委派其代表出任股东的一方则是显名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隐名股东希望成为显名股东,就必须遵循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其他全体股东,并且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中过半数以上的明确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能够证实劳动者与其所任职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需要向有关机构提供如下几类关键性的证据材料:首先是与工作职责直接相关的证明文件,比如电脑操作记录、公司运营数据以及其他的相关文件等等;其次是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包括工作证书、员工证件、工装等物品;此外,还需要提供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例如经过公司盖章确认的行为准则、财务管理规定等文件;同时,也不能忽视沟通交流过程中的各种资料,例如工作任务分配、书面对话记录、电子邮件往来等信息;最后,如果有可能的话,可以收集到与高层领导的谈话录音,但是必须要在录音中明确提到相关领导人的名字;另外,已经从该公司离职的前任员工的证言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最后,如果有任何包含了劳动者本人签字的相关文件,也应该一并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