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几种情况房东可以不租房了
在下列几种情形之下,作为房屋业主的房东有权以单方决定的方式终止租房合同:
首先是租客因自身行为不当导致租赁物受损;
其次是未经允许擅自将租赁财产进行转租;还有就是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对其进行合理利用与受益;
此外,若租客人经过多次催付仍然未能按期缴纳租金;
最后一种情况是对于没有明确租赁期限的租房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哪几种情况属于违建
违章建筑主要涵盖以下五种情况:
1.未经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缺乏批准程序,未能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已建成的建筑物;
2.属于未经允许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的建筑物;
3.属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经过施工完毕后,由于超过有效期未被依法拆除,进而转变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藉由伪造相关文件资料以欺瞒主管部门从而获取许可证,最终建成的建筑物。
鉴于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这些违章修建的建筑物进行拆迁处理时,是无法得到相应补偿的。然而,拆迁人在依法拆除非法建筑时,并非是完全没有给予补偿,而是仅对拆除违章建筑所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合理补偿,对于拆除违章建筑所需使用的材料则同样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特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具备单独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权利和权力,具体情况如下所示: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不可修复或无法弥补的损伤;未经出租人事先授权同意,将租赁房屋擅自出租他人经营;未能合理地利用租赁房屋;经过数次书面催收后仍然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应缴纳的租金;以及租赁合同时未对租赁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在以上多种情况出现之际,出租人均有权单方面作出是否依法解除租赁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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