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判前收监由哪个部门去通知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若侦查机关须责令犯罪嫌疑人事先提供担保人或者向该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签署保证书,以确保其本人不会故意规避或者阻碍侦查工作的推进,并且能够做到随传随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对被取保候审人员实施收监行动的决定,通常都会以书面形式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当然,侦查机关同样有权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通信渠道来传达此类信息给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判缓刑的可能性
若具备下列相关条件之一者,即可依法取保候审并酌情予以缓刑判决:
1.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犯罪行径相对较为轻微;
3.有诚恳认罪之悔悟表现;
4.已无再次犯罪的威胁和风险;
5.宣告缓刑时不会给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此外,法庭还可根据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进行特定的行为,出入特定的地区、场所,以及接触指定的特定人群。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部署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协助并配合侦查工作,侦查机关通常会依法以书面信函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关于收押决定事项的最新进展。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亦有权利以电话通信、电子邮件等多种便捷方式向当事人进行相关信息的通报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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